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漳政综〔2015〕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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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改革开放、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为重点,进一步扎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工作,推动农民工工作新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推动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以上地方聚集,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计划,广泛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岗位证书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农民工技能培训、青年和女性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作为“春潮行动”重点。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补贴资金。加大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职业培训政策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加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改善农民工技能培训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培训质量提升。(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继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免学费政策和资助政策,积极动员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各地要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加强产业技工培养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支持诏安、云霄、平和等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到2016年,力争每县(市、区)建设成1个以培训初、中级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适应多样化的社会培训需求。(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分别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
(五)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完善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实行城乡平等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全市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加大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为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积极开展山海劳务协作。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家庭农场、创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加强中心城市家庭服务业体系建设,支持农民工在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做好失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转移就业及农民工境外务工服务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推广使用全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资源,努力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强化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厉打击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判,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工商局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在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逐步推行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工业园区”“无欠薪网格”创建工作,从源头上建立防范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进一步强化“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建立建设领域劳务人员管理平台,推广建设领域劳务实名制和工资银行卡支付制度,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联网核查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农民工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在试点基础上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持居住证的本省城乡居民在漳州市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推进农村地区企业、家庭服务企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办法,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到“转得出、接得来”。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高危行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培训。严格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督促并指导各地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应有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分别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工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室要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行。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推进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集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农民工维权指导,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中级法院、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法治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农民工普法教育机制,加强农民工普法学校等阵地建设。创新农民工法律服务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院要积极为符合条件农民工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完善城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推进企业内部劳动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帮助职工法律维权作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暂(居)住证,持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扩大提供公共服务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加快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实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及信息化终端的全覆盖。(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法制办分别负责)
(十四)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继续鼓励地方通过新增学位、新改扩建学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进一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五)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依托基层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及时更新的流动人口信息工作机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将符合治疗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庭纳入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及时为农民工提供符合政策的免费检查和治疗。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和“关怀关爱”活动,发布全市年度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情况分析报告。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督促指导各地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各地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各地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七)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进一步放宽城市城镇户口准入条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对暂无落户意愿或暂不具备落户条件并居住半年以上人员(含农民工)推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行积分管理。(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漳州调查队、市法制办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各县(市、区)选择若干个条件较好的村开展改革试点。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会同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在劳动模范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表彰名额的比例。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农民工作为工会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探索完善我市城市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对在本社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条件的农民工,经规定程序可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为抓手,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组织参加“共圆中国梦”农民工主题摄影大赛。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系列活动,鼓励支持农民工组织文体团队,动员各地、各单位开展公益性演出、艺术讲座、文化展览等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服务。(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依托各类学校通过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深化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推动各地将女性农民工纳入当地“两癌”免费检查范围,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思想引导和人文关怀,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爱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农民工纳入救助范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工作。深入推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工作,依托中小学和幼儿园、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支持系统,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分别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领导体系,2015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列为年度农民工工作督察和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市农民工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经费的投入,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政经费保障。总结推广晋江新型城镇化经验,力争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取得突破,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分别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分别负责)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将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职责,加强12351职工维权热线、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并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困难救助等各项服务。(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完善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农民工的公益项目,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服务项目。(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七)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继续扎实做好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及时掌握农民工规模、流向等动态信息。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准确反映农民工在输入地的就业、生活、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情况。加强对产业就业吸纳发展趋势、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深入调研核算,坚持以产兴城、以产定人,合理制定外来人口市民化规划方案,提高工作前瞻性和科学性。(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漳州调查队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农民工工作宣传。广泛开展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发挥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工作简报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出的有益经验,营造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市农民工办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和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的贯彻意见应于2015年9月底前出台。切实做好迎接第九次全国农民工工作督察。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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