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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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9 | 失效日期:2016-12-3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政综〔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2014年2月13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9日
漳州市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文件精神,帮促企业缓解用工短缺,更好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待遇:从2014年至2016年,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逐年提高100元。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从省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结余和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开展“诚信用工”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活动,推动“诚信用工”活动向小微企业延伸。对“诚信用工”企业,在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培训资金直补企业、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全市每年在各行业中评选50-60家诚信用工企业,由市政府(或市人社局)给予表彰,当地政府奖励每家企业10000元。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小微企业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且一线职工工资增幅在我市当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上并已经实施的,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微型企业奖励5000元,小型企业奖励10000元。
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社、住建、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健全完善防控企业拖欠工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五、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建立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深化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落实;继续实施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及机构,可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2〕85号)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资金补贴。
六、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对招收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保补贴;对符合小企业贴息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企业贴息贷款。有关申报的标准条件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七、设立用工专项经费。从2014年开始,市本级财政安排100万元,以后视需要适当提高,作为服务企业用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援助、春风行动、宣传发布就业信息、开拓建立外省人力资源输入基地工作和人力资源数据调查、录入、用工调查等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台商投资区也应设立服务企业用工专项经费。
八、建立招工奖励制度。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以及企业员工为我市缺工企业引进劳动力的,给予相关机构或个人3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九、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企业用工报备、岗位需求信息发布的应用;持续开展各类专项公共招聘活动,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一站式”就业服务。继续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等措施,积极拓建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
十、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人社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情暖外来工·就业在漳州”系列活动;交通部门要调配公交车辆及班次,安排公交车进工业园区,方便园区职工出行;卫生部门要为工业园区企业员工提供快速便捷的卫生服务;公安部门要妥善解决务工人员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问题,在有条件地方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让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享有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教育部门要努力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住建部门要积极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努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务工环境。
十一、本《意见》中招工及其他奖励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上述奖励及补助所需资金,除已明确列支渠道的,其余按企业隶属关系,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台商投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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