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拓宽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中小企业充分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要意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信用方式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005年以来,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积极推动和支持下,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已成为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当前,各省、市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当地中小企业争取利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拓宽融资新渠道。截至2011年5月29日,全国累计已有923家企业发行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45587.3亿元。

目前我市仅有漳龙公司1家企业发行1只中期票据,发行金额6亿元,相比厦门等兄弟地市差距较大,如何充分利用开发银行间债务融资市场资源,缓解我市信贷规模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成为摆在我市面前的重要且紧迫的课题。

推进债务融资工具的运用具有以下四方面优势:

1、可有效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在央行调控银行信贷规模、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可以促进优质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使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募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

2、可降低企业融资的财务成本。包含发行费用在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借款成本一般低于同期实际的银行贷款利率,对于高信用等级的企业更是如此,这有利于企业降低财务费用。此外,企业可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锁定借款利率,便于财务管理。

3、具有较强的灵活性。(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主要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可免担保,较贷款门槛低;(2)采取市场化发行方式,手续相对简单,发行周期缩短;(3)余额管理制则使发行人可根据市场利率、供求情况和自身融资需要、现金流特点,灵活决定产品的发行时机和产品期限结构;(4)银行间市场聚集了市场上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发行人在短期内完成融资。

4、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企业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持续融资和进行长期债券融资以及股权融资打下信用基础。同时,全国银行间的机构投资者将更加了解和认可漳州企业,推动我市更多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展直接融资。

二、关于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要点提示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含)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特点

1、实行规模管理,企业发行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非金融企业债务发行采用承销方式,通过具有承销资格的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相关材料。

3、发行期限灵活,其中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无期限要求,目前市场上所发行的一般是2-10年。在以上范围内,企业自主确定每期非金融企业债务的发行规模。

4、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5、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可无须担保,信用发行,但对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要求一般较高。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需要担保机构为其信用增级、或由偿债基金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增信。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程序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下,以向交易商协会注册的方式发行,不涉及行政审批程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具有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决定,由投资者自己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1、表达发行意向。企业向承销银行表达发行意向,金融机构开展前期营销和调查工作。

2、确立初步意向。承销银行在初步营销并经企业同意后,可与客户签订《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其总行批准。

3、开展尽职调查。银行与企业签署主承销协议后,承销机构组成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协助发行人制定具体的发行方案,会同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报及注册文件。

4、注册。由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交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5、发行。企业接到《接受注册通知书》后,联合承销商择机做好发行前材料报备和各项信息披露、开展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组织承销团缴款、债务融资工具过户等工作。

6、发行工作结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续工作。发行后,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情况。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定期披露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报表。

7、到期按时还本付息。发行人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支付本息。

三、加强利用债务融资工具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协调工作制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尤其是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需要一个独立于发行企业、富有威信且具有强大协调能力的组织者。从全国已发行的经验看,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发起者和推动者最为合适、有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需要成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辖区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发行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发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同时要在聘请主承销商、遴选发行人、联系担保(反担保)机构及聘请审计、法律和评级等中介机构等方面充分发挥牵头与协调作用,并督促发债企业履行还债承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给予提供便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使用直接融资工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小企业宣传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意义,引导企业除了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增加自有资金等较传统、单一的融资方式,还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树立公开市场融资的意识及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帮助拓宽融资渠道。举办业务培训,邀请有承销资质金融机构向企业高管及财务主管宣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政策规定、发行意义、发行种类、发行条件、发行程序,让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债务融资工具的优势和特点,提高企业发行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尤其要针对我市产业集聚明显、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鼓励那些成长性好、能通过外部担保迅速增信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实现“捆绑发行”、“抱团融资”的突破。

(三)加强政策扶持,合力推动债务融资。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市场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风险缓释和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加上企业对银行间接融资业务较熟悉,而不熟悉、不习惯直接债务融资方式,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需要担保机构为其信用增级,因此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积极性不高,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效果。为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增强企业进行公开融资意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可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发行利率贴息(补贴)以降低发行成本或设立偿债基金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发行增信,也可以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信用增级中协调担保机构、大型企业或政府融资平台等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引导其适当降低或免除担保费用,并给予担保(反担保)机构适当补贴或奖励。

(四)结合地方特色,借机打造城市名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在积极推进辖区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的发行工作的同时,应加强与负责承销的金融机构沟通,争取采用企业或城市等进行冠名。一方面有利于让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并认可漳州优质企业,另一方面有利于展现地方品牌风采,提升地方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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