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0〕214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指导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08〕75号)、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人社文〔2009〕8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65号)及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老年人、在校学生(含在我市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大专、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二、筹资标准

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50元(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如下:

1、个人缴费:参保个人缴纳30元。城镇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作相应提高。

2、政府补助: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补助从成年人的每人每年92元和未成年人的每人每年42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三、待遇水平

(一)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住院补偿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外)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0元、400元和800元。

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三级医疗机构(含辖区外)原则上不低于40%。

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统一按20%补偿。

(二)门诊特殊病种的范围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范围,乙类为供各县(市、区)选择的病种。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机构原则上应由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诊断。

1、甲类门诊特殊病种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2)重症尿毒症透析;

(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4)精神分裂症;

(5)慢性心功能不全;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癫痫病;

(9)高血压(Ⅱ期以上);

(10)糖尿病;

(11)血友病;

(12)结核病(辅助治疗);

(13)苯丙酮尿症;

(14)支气管哮喘;

(15)儿童听力障碍;

2、乙类门诊特殊病种

(1)类风湿关节炎;

(2)不孕不育症;

(3)胃或十二指肠溃疡;

(4)慢性肾炎;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

(6)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7)强直性脊柱炎;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甲状腺功能亢进;

(10)脑卒中及后遗症;

(11)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12)重症肌无力。

(三)门诊特殊病种的补偿办法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统一设置补偿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由于不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存在明显差异,应根据不同病种分别设置封顶线,原则如下: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等病种的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2、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的封顶线不低于5000元。

3、精神分裂症、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不孕不育症、强直性脊柱炎的封顶线不低于2500元。

4、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的封顶线不低于1500元。

5、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结核病(辅助治疗)、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的封顶线不低于800元。

同时患两种及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选择一种较高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进行补偿。居民在年度内既住院又进行门诊治疗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补偿分别计算。

(四)2010年各县(市)居民医保须实施二次补偿,补偿标准为:3.5万元以上至医保目录内费用10万元的统一补偿50%,即(目录内费用10万元-实际补偿3.5万元所含的目录内费用)×50%。超过目录内费用10万元的统一补偿20%。

四、参保居民缴费方式

居民医保实行简便易行、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参保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缴交,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缴交,也可委托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交居民医保费。鼓励参保居民通过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交居民医保费。

五、其它事项

1、城镇居民在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下,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自愿,可以按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补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差额后,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后按规定为其补记个人账户。

2、2011年度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已缴费的人员,其个人缴费标准高出本指导意见规定个人缴费标准的部分,计入到下年度个人缴费中使用或一次性返还到个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具体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3、国家、省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时,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也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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