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09〕122号
颁布日期:2009-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漳政办〔2009〕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7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

(一)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农村进城求职的劳动者实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四免一补”政策。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坑骗农民工的非法职业介绍行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做到农业富余劳动力供给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两头清,有效地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结合开展“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加强输出输入地信息和工作对接,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序流动。

(二)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失岗农民工实现再就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小城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吸纳失岗农民工再就业的能力。继续组织开展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通过鼓励我市用人单位吸纳或灾区援建项目吸纳等多种途径,帮助地震灾区劳动者转移就业。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时,尽可能为失岗农民工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

二、认真抓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应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失业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继续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依托各地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展农民工技能、安全和务工常识培训。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教育培训作用,积极开展“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等群众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四)大力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大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免除学费政策。加强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教中心、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网络。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失岗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五)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和行政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服务,在场地租用、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农民工成功创业。鼓励和推广“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创办中小企业”等各类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引导返乡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失业农民工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认真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七)依法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积极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异地转移和接续工作;做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异地就医报销的衔接工作;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或一次性生活补助;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特别是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八)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要加大力度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鼓励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暂未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也要引导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农民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即时结报;大力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将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扩大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率,重点把沿海县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五、着力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

(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坚持清理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强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的巡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十)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开展“春暖行动”,以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的作用,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争取城镇企业中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2008年80%的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

(十一)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缩短案件处理期限。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特别是对群体性诉讼,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多做调解,力争调解结案。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十二)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流转权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各项制度,确保承包经营权发放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试点,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益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农民工公共服务

(十三)及时妥善安排农民工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规定,扩大城区教育资源,进一步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需求,并保障他们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到原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就读,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和进城就业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输入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措施。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农民工就医条件。继续落实国家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的免费治疗及血吸虫病、疟疾和包虫病救治救助政策。为农民工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免费做痰涂片检查、拍片,对确诊感染肺结核病的农民工免费做相关检查、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和管理。继续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加强对农民工的适龄儿童常规免疫工作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卫生等部门对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十五)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各项服务措施。输入地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推进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输出地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返乡农民工家庭应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牵头积极研究政策性租赁房制度,增加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低租金、小户型租赁房供应。强化用工单位责任,引导用工企业多渠道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继续推动建筑企业重点解决由简易工棚向适宜农民工居住的工房转变。

(十七)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各地社区服务设施和体育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均等开放。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的社区文化教育活动和服务。积极培育健康的社区民间组织,按照发展与管理并重,扶持与监督并行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工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加大对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的经费支持,保障其积极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农民工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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