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我厅结合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带班,是指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施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施工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施工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施工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业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均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全省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工作制度,明确带班的具体人员、职责权限、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到企业承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每月总的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当月工作日的25%,且对所有施工现场的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备查。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或施工现场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指导;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状况不良的施工现场,应酌情增加带班次数,督促消除施工隐患。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带班施工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带班施工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应认真做好带班施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施工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如因其他事务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项目负责人不在岗期间,应书面委托其他具备同等资格人员承担带班工作,并应报所属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备案并留存现场备查。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对于施工现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或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必须带班施工。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带班检查和带班施工考勤制度,并设专人进行记录,当日带班检查和带班施工人员名单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分包企业应当及时向总包企业报送带班计划和带班人员名单,总包企业应定期对分包企业带班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施工记录,以及有关带班发现问题的跟踪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存在隐患的,应当记入带班人员不良记录;发生事故的,应当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追究带班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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