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精神,现就全市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15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25万人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6万人次以上,年均培训1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民工普遍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引导约20万人就近城镇化,实现15万人左右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一)推行农民工精准培训。实施农民工精准培训计划,确定年度精准培训对象并建档立册,将有外出务工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结合地方特色劳务品牌,侧重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的电工电焊、建筑建材、机械制造、汽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技术工种培训,帮助他们至少掌握1项技能。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校企联合培训和项目定向培训等模式,鼓励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课程设置上要突出将安全生产与技能同培训、同考核。健全技能培训鉴定协作机制,在我市务工人员集中的县区开展上门服务,推进培训鉴定进园区、进企业、进厂房。利用2年左右时间,使每个有培训意愿和需求的农民工接受一次以上农业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农村创业培训;利用3-5年时间,使所有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得到至少1次以上的培训。(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着力构建培训鉴定、输转维权、全程服务为一体的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按照巩固老基地、开辟新基地的思路,与劳务基地用工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转移就业的稳定性。扶持壮大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队伍,提高输转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底前,会宁、靖远、景泰三县要分别培育一家以上年输转2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一名年输转5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白银区、平川区要分别培育一家以上年输转1000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和一名年输转300人以上的劳务经纪人。推行“项目+劳务”的工作模式,盯紧瞄准市外重大工程项目和市内公路、铁路、电站、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工程,加强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优先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构建劳务经济评价监测体系,对劳务经济实行动态监测,对监测点开展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放宽农民工创业准入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规定时间内优先核准办结。农村劳动者创业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的使用权证明等手续办理登记。鼓励农民工利用经验和所学技能回乡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凡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工均可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中央财政贴息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抵押、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担保等方式,帮助创业农民工解决担保难问题。对初次创业的农村转移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办理纳税登记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半年以上税款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工、失地农民初始创业的,由县区政府再给予一定的创业补助;残疾农民工创业,由县区政府、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补助;对初次创业农民工以本人名义创办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年纳税总额1万元以上,带动失业人员和富余劳动力5人以上就业的,与劳动者签订期限为1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年纳税总额的30%由各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各县区要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利用3年左右时间,整合创建2个以上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入驻经各级评估验收达到标准的农民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农民创业园的企业或创业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建设奖励和一定期限的房屋或场地租金补贴。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人行白银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覆盖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就业创业和劳务工作平台,到2016年底,全市每个街道(乡镇)、社区(村)至少要配备2名以上就业创业和劳务服务专职工作人员,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互联互通、实时更新的就业招聘信息和劳务用工信息网络。落实劳务输转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状况、就业需求、就业变化等情况。积极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体系,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提供就业服务。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帮助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

(一)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建筑、矿山、餐饮等行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及时到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开展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每年组织开展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研判,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工资支付行政司法衔接等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向社会曝光,并协调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度。坚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三)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加快健全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未参保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推进“同舟计划”的实施,督促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稳步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在社保经办机构开设为农民工服务的特色窗口,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四)注重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厉打击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高温津贴,遵守妇女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与有毒物品危害治理,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和标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五)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提高农民工维权效能。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建立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推进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2018年底前,各县区要建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0年底前,街道(乡镇)均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网络,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完善服务农民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能力。(市人社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一)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99号)精神,全面放开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所有建制镇(街道)的落户限制,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收入的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城郊村”农业人口,以及在本地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原村组集体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农民工,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农办负责)

(二)逐步实现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依托基层综合服务设施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设立农民工综合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2018年底前,各县区要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窗口在街道、乡镇的全覆盖。(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负责)

(三)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接受为主的“两为主”政策。符合我市规定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均可向输入地县区教育局申请安排学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各学校都要无条件予以接收,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实行零拒绝,并在收费、编班、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每个城区学校每年都要预留5%左右的学位用于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学校,同级财政每年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用以解决义务教育学校师资、设施设备紧缺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在输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政策,随迁子女具有我市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随迁子女具有我市连续高中三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提升农民工卫生计生服务。将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辖区内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服务范围。创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运行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县区要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区要结合产业园区建设,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专门面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推荐中,提高农民工所占比例。在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认真组织“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日”、“农民工权益维护日”等活动,引导农民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12348”法律服务专线、“12333”社会保障服务专线、“12320”卫生服务专线等为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依托各类学校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家属及子女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和入托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突出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管理。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作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两级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名单附后),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切实形成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合力。建立农民工工作季度通报机制,由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季通报一次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健全农民工工作督查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要开展工作督查,各县区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市人社局、市督查考核局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负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每年筹集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执法维权、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保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发挥群团和社会组织功能。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要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鼓励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四)不断夯实基础工作。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分布,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深入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营造关爱农民工良好氛围。组织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方针政策的解读宣传。积极发现、培育、宣传典型,认真总结推广服务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相关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白银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附件:

白银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同意,成立白银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原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同时撤销。

一、主要职责

组织拟订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农民工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组成人员

组长:齐永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金永骞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主任

张清市人社局局长

成员:陈亚忠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玉堂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何世禄市督查考核局副局长

蒋志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富荣市教育局副局长

冯德刚市科技局副局长

魏列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弼弘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纳贤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世春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外贷委办公室主任

许可林市人社局副局长、市外专局局长

张国权市人社局副局长

朱生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展之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曾明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冯德勤市农牧局副局长

王德雄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世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秀儒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尚福市地税局副局长

马青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曹建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宏斌市统计局副局长

周伦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黄育洲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韩致华市扶贫办副主任

张锡林市工商联副主席

吴学良市法院副院长

刘琪香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明团市委副书记

王月平市妇联副主席

刘箴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明荣人民银行白银中心支行副行长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人社局副局长张国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劳务办主任王新明同志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通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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