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白银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适合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本意见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意见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意见所述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指《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中包括的内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二、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事项核准—招标代理机构委托(自行招标除外)—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如实行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备案。)—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三、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超资质代理、越权代理。实行委托招标的,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承担项目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收取招标代理费用为条件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计价格[2003]857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严厉杜绝恶意压价竞争。
(三)严格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具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数额满足招标工程要求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50%,超过一年的,落实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的30%)。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规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
(四)不得设置限制竞争的投标条件
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特定地域业绩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
(五)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甘肃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综合积分评标定标办法》评标,政府投资类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可以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中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五、加强项目开评标管理
(一)规范投标文件的接收。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该项目的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白银分库中抽取。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从评标专家库外确定专家的,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备相应的造价软件等,保证评标顺利进行;并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
各有关现场监督人员要遵守开标、评标场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职,不得随意离开开标、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评标记录进行认真复核,若发现专家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四)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发现其存在徇私舞弊、个人评定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方法等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交易中心应及时通报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要约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取消其两年内白银市所有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七、依法签订履行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才能签订合同。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遏止围标串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8.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0.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1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况;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白银市所有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严禁借牌挂靠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借牌挂靠投标:
1.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以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3.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质量、安全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等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4.承包合同约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的。
5.有其他形式的借牌挂靠行为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取消其一至二年内白银市所有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转包行为:
1.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2.将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的;
3.承包单位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或更换相关人员未取得业主同意及相关部门备案的;
4.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2.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3.将建设工程主体、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的;
4.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5.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四)加大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投标行为:
1.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存在虚假的,具体包括提供虚假企业资质、财务状况、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资格、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业绩等;
2.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
3.其他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投标人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白银市所有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招标投标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提升信用等级、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实行执业质量后评估制,加大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切实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在项目招标投标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视情节严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白银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中介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
加强招投标及工程履约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白银市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有借牌挂靠投标、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弃标、转包、违法分包及不按规范施工、拖延工期、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拖延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档案,取消其一至二年在白银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项目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资格直至吊销资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一)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反《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0〕23号)规定,插手、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2、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
3、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二)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应当立项而未立项,应当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2、按规定公开而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3、违反规定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秘密和资料;
4、与投标人或评标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弄虚作假指定评标专家,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标专家;
6、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其他行为。
7、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中标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相应项目投标资格,并列入诚信不良名单:
1、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擅自准许直接发包;
2、对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规避招投标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查处及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3、对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4、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不严,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规定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获取非法利益,为投标人谋取中标;
2、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3、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推荐中标单位的,评审结果显失公平的,以及按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参与评标活动。
对上述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所受财物和非法所得利益,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亦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