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制定的《白银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相结合,与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它配套改革措施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白银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委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分配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活力,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改革收入,规范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社、财政部门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在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发放办法由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绩效工资分配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补贴。
(二)各单位要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报卫生、人口、人社、财政部门审核,从次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见习期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比照同类转正定级人员的标准确定;外出学习、进修等人员的绩效工资比照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基本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卫生、人口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或划拨到各单位发放。
七、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并在本单位公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级人社、财政、卫生、人口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卫生、人口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机构绩效工资实施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医疗卫生、人口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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