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筑和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发〔2009〕22号
颁布日期:2009-0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筑和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及市属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建筑、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覆盖面,根据《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甘政办发〔2007〕16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9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建筑和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和煤矿采掘企业,从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按此通知规定的标准计算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年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数确定。

二、建筑企业缴费比例为工程总投资的2‰。缴费时间为签定承包合同之日至开工之前,参保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依据年生产能力按年度核定,按月缴纳,标准为: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企业为2元/吨煤,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至100万吨企业为1.5元/吨煤,100万吨以上(含100万吨)企业为1元/吨煤。

四、自本通知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建筑和煤矿企业不再执行按工资额与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

五、煤矿企业以本通知规定的吨煤缴费标准为基数实行浮动费率。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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