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定西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制度,按期组织开工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筑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筑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筑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及责任人。

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牌,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当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做到布局合理,整齐有序,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各类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固定围挡,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围墙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并采取绿化、美化、亮化措施,与沿线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围墙、围挡材质要选用坚固、稳定的砌筑材料、金属钢板等硬质定型材料,严禁使用彩条布、安全网、石棉瓦等易变形材料作围挡材料;

围墙外侧环境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杂物,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出入口,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及钢筋作业区、木工作业区、混凝土加工场地、砂石料堆放区,均须实施硬化处理,出入口50米内应铺设草垫,并派专人进行卫生保洁。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须按标准进行物料堆放,做到整齐、有序、有标识。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如无法采取封闭措施的,应定期采取浇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作业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运输土方、砂石、建筑垃圾等的施工作业车辆必须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地点运输、倾倒。严禁超容积装载,车厢须用苫布苫盖严密,防止运输过程中沿路遗撒,污染路面。

第十八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由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以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为主体的项目管理班子,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安全、造价、材料、资料、机械设备等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施工临建、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和作业动火等都要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

(二)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

(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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