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5〕22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申请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救助(或援助)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等。

已享受救助的家庭,在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峪关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隶属市民政局管理(以下简称“核对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宣传交流培训等方面工作,并负责与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核对工作。

社区(镇)、三区协助核对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以上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部门统称核对机构。

第四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及金融管理等相关核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并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基本信息:

(一)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车辆拥有的情况。

(二)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信息。

(三)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家庭成员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五)市房管局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八)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

(九)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授权,配合核对机构查询、提供存款、证券、保险等相关金融信息。

第五条市民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重大问题。

第六条核对机构应当加强核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委托核对原则。

(二)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诚信申报、保护隐私原则。

(四)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原则。

第八条核对机构可通过向相关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调查、查阅、复制、要求出具相关资料、证明及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分析工作,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居民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社会救助时,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镇)提出核对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向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区(镇)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各社区(镇)负责受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根据申请人填写的《嘉峪关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情况信息核查表》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入户核查,经初审后将审核材料报送各区。

第十一条核对中心负责审查各区审核后报送的社区(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临时救助、住房救助等其他救助的申请材料,并根据救助内容分别与相关核对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相关核对部门应在收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后7个工作日完成信息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核对中心。

第十二条核对中心在收到相关核对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各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市民政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核对中心出具的审核报告为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最终报告。

第十三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核对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对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十四条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应对下列人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详细核对:

(一)拟申请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二)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三)拟申请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四)拟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五)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六)受委托因工作需要核对家庭收入的其他救助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

核对机构根据需要可对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但国家和本省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除外。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所有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第十六条核对中心应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的收集与采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数据库,加强信用状况指标的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核对中心应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与全省社会救助信息资源数据库平台连接,整合社会救助信息及政府相关部门数据信息,最终实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动比对的技术模式,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核对中心应对社会救助申请人实行动态管理。对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相关核对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十九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信息用于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用途。

第二十条核对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核对机构的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如实申报收入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或收回,并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录入有关部门、单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我市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制度以外的其他制度,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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