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努力探索金昌特色农村劳动力转移道路,不断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的原则。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公平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帮助农民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的原则。按照金昌市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规划,逐步完善生产力布局和城镇化布局,引导农民工在城市、小城镇、城乡之间合理分布。

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的原则。适应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户籍、住房、土地管理等制度。

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要求,因地制宜、存量优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城乡富余劳动力48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就业稳定率稳步提升;累计培训农民工36000人次,年均培训6000人,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四)大力推行农民工精准培训。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规划(2014—2020)》和《甘肃省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按照培训平台精准整合、培训对象精准摸排、培训重点精准优先、培训需求精准对路、培训时间精准分类、培训质量精准评估的要求,统筹制定农民工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分层次实施到村、到户、到人的精准培训,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民生实事工程,对“两后生”开展2—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培养持有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的“双证”技能人才,使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成为有知识、有技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的新一代农民工。健全农民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着力提高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的各类人员技能水平。全面落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扩展农民工就业创业空间。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按照技能等级、培训成本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同等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鉴定协作机制,在我市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市区开展上门服务,推进培训鉴定进园区、进企业、进厂房。(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多渠道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构建培训鉴定、输转维权为一体的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深化对外劳务合作,在巩固和拓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劳务基地的基础上,逐步向中西部地区、重点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延伸,着力提升输转组织率和就业稳定性。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小城镇经济,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现代旅游业和物流服务等新业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政策机遇,积极推行“项目+劳务”的合作模式,大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境外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六)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放宽农民工创业准入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办结。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要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为平台,依托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区、农民工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作用,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人行金昌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七)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覆盖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就业和劳务工作平台,加大投入,完善功能,及时有效地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互通、实时更新的就业招聘信息和劳务用工信息网络,推行劳务输转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状况、就业需求、就业变化等情况,提高劳务输转精准化服务水平。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有效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劳务经济市场化运作的规模,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组织、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提供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市场化程度。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帮助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

(八)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重点是小微企业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培训。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精神,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工资支付行政司法衔接等制度,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向社会曝光,并协调人行金昌市中心支行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探索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积极创建“无欠薪城市”。落实农民工与本单位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待遇,推动农民工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制度,依法推进农民工持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灵活就业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稳步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开设为农民工服务的特色窗口,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有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矿山、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和小企业及其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高温津贴,做好女性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和标准。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管理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三)提高农民工维权效能。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2015年全市县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网络,简化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机制,落实援助案件补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完善服务农民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农民工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发展人民调解队伍,提高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能力。(市人社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四)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为基准条件,合理确定市区落户标准,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市公安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农办负责)

(十五)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依托基层综合服务设施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站、所),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负责)

(十六)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七)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有关政策。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创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运行机制,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照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探索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或者采用合租公租房方式,解决农民工集体宿舍问题。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市人社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切实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在每年4月第一个星期日组织开展好“全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引导农民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12348”法律服务专线、“12333”社会保障服务专线、“12320”卫生服务专线等为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一)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和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组织进城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开展以“城市融入”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教育培训,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实现已摸底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较集中学校结对全覆盖、农民工子女结对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组织保障

(二十三)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县、区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切实形成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合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开展督查。(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服务工作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五)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适时组织志愿者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维权和关心关爱等服务。(市总工会会同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六)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正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等工作。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支持和发展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志愿服务组织。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服务活动。(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十七)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分布,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针对农民工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理论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市统计局、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八)努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农民工先进典型。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有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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