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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新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3〕67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2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金川区: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7元);永昌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1元)。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要切实抓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各用人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运用水平,切实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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