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16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广泛宣传。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传媒工具,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手机短信、板报专栏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金昌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等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和相关行业组织要制定方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文广局、金昌日报社、金昌电视台、永昌县、金川区)
(二)深入学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2012年度普法学习计划,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学习内容,明确学习重点,认真领会《条例》立法宗旨和精神、基本原则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的自觉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将加强《条例》学习作为提高队伍业务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和招标代理行为。评标专家要重点学习《条例》有关评标纪律和评标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客观公正评标的自觉性。(责任单位:各项目管理单位、永昌县、金川区)
(三)组织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并将《条例》学习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市政府国资委要组织对市属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要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培训。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责任单位:各项目管理单位、永昌县、金川区)
二、巩固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成果
我市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清理,2012年7月底前未出台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各级法制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问题。市直各部门出台各类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抄送市发改委。县、区政府制定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并抄送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各项目管理单位、永昌县、金川区)
三、加强各项配套制度的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场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办分离、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市场,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将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招投标交易市场交易,并逐步将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其他公共资源纳入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永昌县、金川区)
(二)健全招标投标部门协调机制。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统一招投标工作思路,完善各部门在招投标制度建设、信息情况交流、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项目管理单位)
(三)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规定,加大违法行为记录披露力度,依托“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积极配合省上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实现有关招标投标违法信息统一集中发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永昌县、金川区)
(四)积极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按照“积极引导、稳妥推进、加强协调、重在规范”的思路,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探索建设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促进招标活动规范化,逐步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定标等全过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责任单位:各项目管理单位、永昌县、金川区)
(五)严格执行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制度。严格执行《甘肃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或省、市指定的官方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公告内容必须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项目管理单位)
(六)严格落实强制招标制度。凡符合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招标。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依法确定的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认真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制度。市发改、建设、商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时,要确保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动态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要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对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八)严格贯彻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各方招标当事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积极推进招投标活动标准化,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确保招标结果合理可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各项目管理单位)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要切实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时,要严格审核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招投标活动,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改变监督缺位状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三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
四要加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大执法力度
一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强化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违法案件联动和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标人履行中标义务的监管、对中标后工程造价及施工合同的监管、对中标企业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的跟踪监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跟踪监管、对中标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以及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阳光安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要主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对《条例》施行过程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认真梳理和剖析,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设局)
(三)规范监督行为
一要不断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条例》,严格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要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
二要健全招投标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机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机构和电话。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举报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信访局)
三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设局、各项目管理单位)
四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四)创新管理模式
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责任单位:永昌县、金川区)
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各项目管理单位、永昌县、金川区)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作出具体部署。对于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协同有序推进。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1月底前对县、区及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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