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1〕154号
颁布日期:2011-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酒泉市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7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09年9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本意见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如年度内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人员增加、基本工资或津贴补贴标准调整等)确需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年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两个项目,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一一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一一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单位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制定《酒泉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绩效工资分配严禁与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其中,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执行。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离休、退休(职)人员执行上述生活补贴后,除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其它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行发放。

(四)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委员会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含自筹生活补助100元),纳入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规范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国库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进入财政统发,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给单位,由单位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七、组织实施

(一)市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进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卫生、人等部门,拟定市直单位实施办法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报省人社、财政、卫生、人口等部门备案。并认真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市财政局要会同人社、卫生、人口等部门,具体负责全面清理核查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现行各类津贴补贴,加强调控,落实所需资金,确保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

市卫生局、市人口委除了配合人社、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外,主要是根据统一安排,研究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的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办法,督促“两类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负责制定实施中可能产生问题的工作预案,加强医疗队伍思想稳定工作,保证绩效工资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政策,确保稳定工作。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市人社、财政、卫生、人口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上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确保医务工作正常有序。对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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