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关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补贴所需资金的请示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关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补贴所需资金的请示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关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津补贴所需资金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张晓兰副省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我市城关区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地方性津补贴问题;12月28日,省政府刘伟平省长又作出“在2011年1月10日前按政策规定兑现欠发津补贴”的批示。之后,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责成城关区立即筹资4228万元,补发2007年至2010年期间拖欠1202名无军籍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会后,我市城关区立即向兰州银行贷款4228万元,于2011年1月10日开始,全面补发了拖欠的地方性津补贴。按照我市无军籍职工地方性津补贴现有平均标准,从2011年1月开始,城关区1202名无军籍职工地方性津补贴每年需要资金1680万元(不包括以后每年产生的政策性增长部分)。考虑到资金数额较大,城关区财力有限,兑现困难很大。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中有关无军籍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要分清省、市两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区(县、市)财政负担”的要求和省政府刘伟平省长关于“从2011年起,若城关区执行有困难,可提出充足理由逐级上报”的批示精神,现恳请省政府对我市城关区无军籍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由省、市按8:2比例分担,区上不再承担。
妥否,请批示。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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