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4】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
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4〕126号)要求,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安全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城市建设点多面广,施工管理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还有欠缺,管线老化、管护不足等问题凸显,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大雨内涝、管线泄漏、路面塌陷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公安、工信、环保、城管执法、水务、安监、交通、质监等部门和各管线单位配合,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联动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发事故,不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修维护、综合管理。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县区和各管线单位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时刻加强和全面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管线保护。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地下管线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配合,召集各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由地下管网产权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管线资料。
2.建设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网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于施工前与各类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制定管网设施保护方案,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管网设施的具体位置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需要迁改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承担组织迁改地下管网的主体责任,与各类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达标。
(二)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阶段向建设单位索要各类地下管网资料,依据相关设计规范,科学规划设计,尽可能实施避让或提出改迁方案。
(三)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杜绝盲目开挖、冒险施工。
1.根据已探明的地下管网情况和已制定的管网保护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并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的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的作业人。
2.对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或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或工期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建设、监理单位和各类地下管网产权企业,并经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3.严禁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工作未落实和监理单位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私自开挖作业。
4.如发生挖断地下管网的意外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管网产权单位和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现场警戒和抢险抢修工作。
(四)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地下管网及设施保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落实到位。在施工时,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旁站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理。
三、严格落实各类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管线保护主体责任
(一)健全和落实日常维修养护、巡查制度。各类管线产权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建立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要建立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全面掌握地下管线权属、建设年代、运行状况、安全状况、配套安全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等,及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管网进行改造。
(二)各管线产权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的巡检和管理工作,收集完善地下管网资料,对管线位置不清的应采取措施查明具体位置,形成完整准确的图纸、档案资料。
(三)各管线产权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在地下管网沿线设置醒目标识,准确标示管网性质、警示、位置和走向。
(四)在建设单位查询地下管网资料时,各管线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包括管位、管径、标高、埋深等详细图纸),并加盖公章。
(五)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线巡查,对在管道设施附近施工作业的,及时送达保护管道设施的告知文书,要求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会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制定管网设施保护方案。
(六)对不采取保护措施强行施工或野蛮施工的行为,各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同时向公安、安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联系协调,施工时要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并将地下管网保护措施书面送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八)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完善奖励办法,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管线设施的积极性,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及时给予奖励。
(九)各管线产权单位落实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人员培训,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控制现场、组织抢修,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早恢复,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配合,在各类工程方案设计、规划许可之前,征求各地下管网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作为方案审查、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市、县区建设部门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和开工许可时,要认真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网产权单位加盖公章的详细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不全、管线摸底不到位的不予审批。市建设局要严格监督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各县区建设部门、市政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实施市政道路开挖预审并按程序报批,严格查验项目建设单位与各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上报。同时加强对市城投公司、市国投公司等单位未移交市政设施开挖审批监管。
(三)市房产局要严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大小区内开挖施工作业的管理力度,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做好各类地下管网的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网产权单位。
(四)市、县区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破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各类违法行为,对违反操作程序,破坏地下管网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建设、发改、公安、工信、环保、城管执法、水务、安监、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建设单位拒绝与各地下管网产权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和制定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的,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野蛮施工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施工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依法从重处罚,造成地下管道设施损坏和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市、县区建设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在日常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行为,加大对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施工企业、管线产权单位认真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对有可能造成地下管网损坏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告知建设单位、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并经复查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对拒不停工整改的,依法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建立政府部门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积极配合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划定区域、疏散人员、加强监控,确保救援工作安全有序,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害和损失。
五、加强地下管网摸底调查和综合管理
市规划局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南山路、北环路、轨道交通及道路疏解工程、上跨下穿改造工程等项目区域内地下管网排查、统计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管网排查、统计、建档工作,为全市项目建设提供准确详实的地下管线资料。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公安、工信、环保、水务、安监、交通、质监部门和各类管线产权单位配合,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统筹考虑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综合规划布局地下各类设施、管线,避免在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加强老旧管网改造,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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