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3】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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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3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2013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兰州市2013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科学制定工作流程,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查程序,确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兰州社会和谐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近郊四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近郊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
三、申请范围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四、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000元。
五、申请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8月16日至8月23日
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
六、组织实施
(一)业务培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对近郊四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发布公告。(8月15日至8月16日)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在各街道(镇)、社区张贴公告,利用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告知群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的条件、时间、地点。
(三)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家庭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公示实行街道(镇)、区、市三级审核和街道(镇)、市两级公示。
1.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2.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家庭成员、职业、收入、车辆、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8月27日前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3.复审。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8月31日前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查询函,通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9月5日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受理单位,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市级媒体和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受理单位,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凭《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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