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兰政办发【2013】316号
颁布日期:2013-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兰州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市、县(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及《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Ⅱ级以上、《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包括市Ⅳ级应急响应),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的,参照《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5万人以上的,参照《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县(区)民政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核查,组织灾情会商,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七条市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灾情。对确认达到启动《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市级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九条市级财政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含中央和省级):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条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及标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市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自负。

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上级生活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县区,市及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可逐级向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因灾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文件内容包括: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县(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资金文件中,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上报。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信息。

第十四条根据县(区)财政、民政部门或政府资金申请文件,市财政、民政部门按灾情评估核定结果、市级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依据市级和县(区)财政资金分担比例,核定市级(含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市财政、民政部门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同时报送市政府,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各县区收到市上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地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并按规定分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同时将拨款文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安排必要的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八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比例,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自然灾害特点等因素确定。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在省级财政(含中央)分别按所需补助资金总额的80%、60%、50%、40%的比例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级财政直管县按《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级财政自行负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未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等级,但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Ⅰ至Ⅳ级应急响应等级的,由市级财政根据需要救助资金总额,市级财政与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与七里河区、红古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与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按各级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年中执行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对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县(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灾情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标准,先行安排一部分应急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当年各县区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一项因素考虑,按各级分担比例对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级财政直管县,未能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市民政、财政部门提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扣减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民政部门对各县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按照如下方式考核: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到位情况,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下达救灾资金指标文件及实际拨付情况进行考核。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市民政部门从救助方案制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款物发放、公示监督制度实施、账表卡册建立、档案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市级补助资金(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财政直管县,如考核不合格,将提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扣减省级补助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将救助资金通过乡镇惠农专户“一折统”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并在灾民救助证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严肃处理,并相应扣减市上补助资金(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三个省财政直管县,提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扣减省级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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