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临州办发〔2012〕399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为更好保障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原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对象及标准
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定补的人员,即原享受
本人原标准工资70%、60%、40%及每人每月10元或20元生活补助费的四类人员,在200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一、二、三、四类人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分别达到430元、410元、380元、360元或37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补助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和发放。原单位在
改制中破产倒闭不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体现了
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关怀,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我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各项工作。
(二)对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享受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委办发〔2004〕45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甘民低〔2006〕20号)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补办手续。对居住在城市,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居住在农村,且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能纳入城乡低保范围而生活确实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三)新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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