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文号:平政发〔2013〕143号
颁布日期:2013-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3〕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抗震设防,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平凉市地震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地震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水务、工信、教育、卫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规划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职责,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本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八条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通过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甘肃省建筑抗震设计规程》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由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确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到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地震工作服务窗口或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一)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之前;

(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之前;

(三)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备案之前。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等项目管理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否则不予办理。同时,应当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及时抄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和安全性,优先选择抗震有利地段,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及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段。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设计单位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用于工程抗震设计,并作为施工图备案的必备要件,否则,不予审查备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查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说明。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纳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建房质量监管,引导、支持农民采用科学的抗震措施。

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等民居工程,应当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集中实施的民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前期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编修村镇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抗震防灾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滚石、陷落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自建房屋的巡查指导,督促落实抗震设防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民房建筑工匠技术培训,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免费向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适用的抗震民居设计图集。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民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研究,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下列建筑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

(一)县级以上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场所、电力、通信、公路桥梁和隧道等重要工程;

(二)水利、输油和输气管线等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供排水设施、燃气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筑,未采取抗震措施或抗震能力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抗震、隔震、减震新型结构及建筑材料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重要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使用基础隔震技术,优先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条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全市重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处理意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原《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平政发〔2008〕104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政发〔2009〕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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