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4月1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平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接受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的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市招标办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统一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代理资格和代理合同(委托书)须在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前到市招标办备案。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有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的签名盖章;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须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工程标底预算编制应具有相应资质,标底预算编制完成后需经另一家有资质单位审核,并加盖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资格印章,招标完成后到市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若中标合同价超过代理限额,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已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同一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重新招标,原代理公司不得再次收取任何费用。因代理公司违法、违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且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人可委托其他代理公司代理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招标人报建;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五)提供工程量清单和组织编制标底;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和答疑;

(七)主持开标会;

(八)草拟工程施工合同,协助招标人签订工程发包合同;

(九)其他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代理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持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合同违约等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存档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接单项业务的,应当组建项目组。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专职人员,人员数量视所代理的工程任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人,且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标底编制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物资(材料、设备、管材、产品等)招标代理人员须具有物资咨询及策划的技能,能掌握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规格、性质、重要参数等数据的使用功能知识,按不同合同形式拟订物资合同的能力;

(四)服务(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熟悉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监理基本原理,并按不同工程阶段拟订工程合同的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聘用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

(二)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三)甘肃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四)近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机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或记载近期社会保险交费情况的个人社会保险手册。

第四章操作要求及程序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告发布前按管理权限到招标办备案,未经招标办审核备案,不得在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需经招标办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放。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文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活动必须在招标办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将中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一般工程3天,重大项目5天。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在所代理项目定标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开展代理业务,实行准入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市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报表核查制度。代理机构每季度应将招标代理合同、结算发票、工作人员变动等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代理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原机构的单位公章和法人印章。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必须为原机构的专职人员。

代理机构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人支付,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不良记录1次,有1次不良记录者停止3个月招标代理活动:

(一)有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未经招标办备案审核,擅自发布招标公告及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

(四)标底编制误差较大或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五)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不能及时发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等表现;

(七)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各级招标办的调查、工作检查等行为。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

(一)在6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代理机构恶意竞争或低价收取费用的;

(二)在6个月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及以上的;

(三)在6个月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因自己过失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业务期间发生变更,变动、歇业和解散等情况,终止其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该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无效,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不得在平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业务。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而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转让代理资质或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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