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融资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融资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融资监管相关文件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近年来国家倡导建立的以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在山西、陕西、内蒙古、贵州、四川五省(区)开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包括甘肃在内的25个省市区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开展了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方面发挥了优势作用,为推动商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甘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流程》转发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融资、监管相关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二○○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核准;三是指导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确定试点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复审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股东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九)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认真初审把关,选取2—3家,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筹备期2个月。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开业的审批文件60日内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全部注册资金从验资账户转入与试点县市区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相关银行。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五)坚持面向“三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六)按照“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发放给小额借款人贷款总额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70%,其余30%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
(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三)省政府金融办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与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监督。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试点县市区管理部门。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八)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2月8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通知(甘政办发〔2008〕1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试点县市区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股东应当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纪录的,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第十一条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法经营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执行合法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可以依照《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被省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规定和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负责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合法经营相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工商职能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赋予的相关职权,督促其规范经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经营的相关情况应予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银监部门。
第二十八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公司法》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流程
第一步: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承诺书。
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认真初审把关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
第二步: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三步: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开业的审批文件60日内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步: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三)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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