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10〕52号
颁布日期:2010-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府办〔2010〕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与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是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信息需要的有效途径。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可以更好地维护群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对政务过程的参与需求,增强政府和公众的互动互信,是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保障必要经费,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办发〔2010〕5号文件,提高办理水平,增强责任意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切实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便民原则,不断拓宽申请受理渠道,进一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量大的单位要尽快开通依申请公开网上处理系统,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优化受理、审查、征询、答复或者延期答复等环节。要落实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确保答复依法有据、准确及时,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工作范围

要结合工作实际,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对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珠需要无关的申请,或者超出《条例》和国办发〔2010〕5号文件所明确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可以不予提供,但要将认定依据告知申请人,尽量让申请人明白、理解、信服,避免引起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因依申请公开引起的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认真调查处理,对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要坚决纠正,督促整改,及时解决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处理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

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对未主动公开但申请量大而集中的事项,应会商研究是否进行主动公开。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政府信息,按照标准化、系统化、电子化、智能化的要求,认真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其时效性和准确性。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主渠道作用,建立便捷、高效、管用的检索工具,通过链接、集成等方式实现更多政府信息上网,方便公众查阅网上政府信息。要进一步完善档案馆、圈书馆、公共查阅室等主动公开阵地建设,加强宣传,引导公众知晓和主动加以利用,有效减少依申请公开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

国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