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本市户籍没有养老待遇老年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解决本市户籍没有养老待遇老年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2012〕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覆盖城乡”的目标,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市户籍没有养老待遇老年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及市外从未参保缴费、没有任何养老待遇的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纳入我市目前领取250元“养老待遇”的人员范围。

二、发放上述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由市、镇(街)、村(社区)按《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相应规定的比例分担。对没有明确户籍归属的村(社区)或村(社区)没有经济实体,无法承担所需资金的,参照新型社区的做法,所需资金由该老年人员户籍所属的镇(街)财政负担。

三、2013年1月1日后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其迁入前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当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相应的养老待遇由迁入前的户籍所在地解决,不再纳入本市领取250元“养老待遇”的人员范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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