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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2〕6号)文件精神,并参照周边城市的做法,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统一确定2012年对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除中央财政固定发放的每人每月130元外,余下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二、从2013年起,对部分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纳入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国雄,联系电话:8333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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