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调解处与公管处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联调联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调解处与公管处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联调联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调解处与公管处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联调联动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司发〔2009〕109号
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调处办),各公证处:
现将《关于调解处与公管处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联调联动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解处与公管处在调处矛盾纠纷
工作中联调联动的工作意见
根据局党委关于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指示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公证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职能作用,完善公证机构与各级调处办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联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区司法局协助管理公证工作的意见》(穗司发〔2008〕70号),经局调解工作管理处与公证管理处共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调处办)和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应互相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公证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证是司法证明制度,通过公证程序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固定证据、预防纠纷、减少矛盾、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三、各级调处办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当事人要求进行公证的,调处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到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业务;案情重大需要公证的,当事人申请后,公证机构应该及时派员赶赴纠纷现场进行公证;涉及重大群体性案件需要公证的,公证人员应依法进行公证,必要时协助调处人员做好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工作。
四、调处涉及全市性或跨地区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需要进行公证的,由公证管理处协调相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
五、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涉及的公证事项,依照《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公证机构在参与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群体性矛盾纠纷或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当事人确实困难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减免收费。
七、调解工作管理处和公证管理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调处办)要与所在地公证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拟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协调和解决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遇到的问题。
八、公证人员参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应依照《国家保密法》、国务院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法规以及公证部门的相关工作规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九、全市各级调处办和公证管理部门、公证机构应该定期对需要公证的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开展多形式的调研活动,把握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联合调处方式,共同提高做好调处重大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十、调解工作管理处、公证管理处以及各区、县级市司法局(调处办),应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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