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1日六届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运作,提高行政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以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第十三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征求其意见。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提高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二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预算、重大规划,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适时举行,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第四十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应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书面报市府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交办,并负责催办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长、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区、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市长、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市长、相关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规定报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一般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上级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
第四十七条精简文件简报,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府办公室转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本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省府办公厅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府办公室报备。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条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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