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35~50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等。第三条35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执行属地补偿标准,由供电部门将项目批复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的概算总额,全额拨付给县区政府包干完成。第四条征地拆迁补偿范围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范围规定》(详见附件)执行。第五条变电站(所)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电网建设的站(所)用地供地方式可采取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价格参照现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新标准执行。(二)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执行项目属地现行的补偿标准。第六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产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总额,按第五条第(二)项中涉及的补偿总额的30%的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包干使用。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河府〔2008〕136号)同时废止。附件: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附件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第一条变电站(所)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构)筑物,架空线路及其保护区内需要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构)筑物,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第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抢搭”的,不予补偿。第三条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其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鸡舍、鸭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对超常规恶意密植作物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砍伐范围由供电部门界定。(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地,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三)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不予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四)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的,属地政府应当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给予补偿,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房屋。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