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扩大江门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1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加大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建设幸福侨乡,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市区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以上(含)高龄老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至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提高至300元。

二、资金来源

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所需资金分别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市本级承担新会区资金总需求的20%)。各地要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其他事项

(一)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的申请程序、发放办法、资金管理等仍按《关于给予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江府办[2010]97号)的要求办理。

(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本通知执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政策。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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