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茂名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茂府办〔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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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茂名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茂府办〔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卫生局联系。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茂名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着力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形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防治科研能力和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明显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一是职业病不间断发生。2002年以来,我市每年均有新发职业病病例,八年共诊断尘肺40例,中毒4例。二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违法行为仍存在,矿山开采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还未能有效开展。三是监管力度不够。部分地区职业病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间工作衔接不够,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覆盖率较低。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领导,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防治网络建设,健全防治规划和法规政策,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与保障救助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㈡基本原则。
l、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健全监管和技术体系,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建设;又立足当前,开展专项整治,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全面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措施。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与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㈢规划目标。
l、总目标。
至2015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行业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职工群众监督的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全市形成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网络,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职业病危害源头有效控制,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法定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大职业病事故比2009年有所减少。
2、具体目标。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达到以下目标;
⑴前期预防方面。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率达60%以上;竣工验收率达6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80%以上。
⑵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方面。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达标率达90%以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率70%以上。作业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达到65%以上,中小企业达到6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到100%。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型企业达到100%,中小企业达到80%以上。
⑶职业病病人保障方面。
职业病患者治疗和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⑷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方面。
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市直建立较完善的职业病诊断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化学中毒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㈠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把职业病防治机构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行规划建设,设置规模、功能与当地防治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防治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人员待遇,强化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培养,提高职业卫生技术队伍素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重点职业病危害监督哨点网络、中毒控制与医疗救援网络和职业病防治信息体系,提高职业中毒预警和医疗应急救援能力。
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严格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依法落实控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障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
㈢强化职业卫生监管。
加强职业病防治状况调查研究,及时全面掌握全市职业病危害情况。开展职业病危害登记,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重大职业病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重点加强石油化工、水泥、石场、矿山、家具、玩具、汽车维修等存在粉尘、有机溶剂使用行业的监管。
㈣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的研究。
推行“科技防危”战略,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治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将职业病防治中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科技攻关项目,鼓励开展职业健康促进、风险评估等职业病干预措施研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科技示范、职业病防治学科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
㈤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导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决权益纠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补偿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
四、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职业病危害犯罪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司法救济。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投入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外经贸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范和标准;组织调查职业危害事故;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妇联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积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其纠正,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㈠强化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与联系。
坚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执法和技术队伍建设。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把防治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保证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完成。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及工人代表、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调机制,推进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发展。要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发改、安监、住建、人保、经信、外经、科技、工商、公安、司法、监察、财政、税务、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分析本地区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职业病建设项目审批信息,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要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
㈡完善地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建立推行有毒生产原材料的鉴定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预防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
㈢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
加大对职业病防治体系、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的财政投入,实现职业病防治经费逐步提高。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加大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科研和宣传培训的投入。
㈣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
以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进一步做好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人员。督促用人单位配合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估和健康风险管理,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教育课程,促进防治知识普及。
六、考核与评估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解细化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并列入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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