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10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3元/小时调整为10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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