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14〕24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等四个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清远市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远市商事登记停止执行审批事项目录(试行)》、《清远市商事登记暂时搁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六届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清远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7项、30目)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批机关
(行业对口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依据
1
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地级市以上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审批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2
设立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
批准文件
国务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所
3
直销企业
《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直销管理条例》
4
燃气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5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我市未设有对口的审批单位)
国发〔2014〕5号文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6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对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中《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审批项目目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含仓储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有储存设施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7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国内道路运输的,审批单位为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道路运输的,审批单位为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内水路运输的,审批单位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对口:市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8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9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0
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
血液制品生产
批准文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对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13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对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小额贷款公司
批准文件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14
证券业
设立证券公司审批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审批
《证券投资基金法》
15
期货业
期货公司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期货公司业务许可
相应业务种类的许可证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审批机关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16
保险业
保险公司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设立的派出机构(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许可。)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17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
批准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
《农药管理条例》
备注:本目录中所列的“市”,均为“设区的市”。
清远市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58项、89目)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批机关
(行业对口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依据
1
全民所有制企业
批准文件
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2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批准文件
经省级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或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审批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3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省公安厅
(对口: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
种子经营
《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种子法》
5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畜牧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
6
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口:市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
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口:清远渔政支队)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批准文件
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省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对口:市林业局)
《野生动物保护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中《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批准文件
省级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对口: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
生猪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政府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9
动物诊疗
《动物诊疗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
矿产勘查
《勘查许可证》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对口:市国土资源局)
《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1
矿产开采
《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地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2
电力/供电/电力设施经营
跨省供电营业
《供电营业许可证》
区域能源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对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省内供电营业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电监会派出机关(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的《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13
盐业
食盐(食品加工用盐)生产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对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批发
《食盐批发许可证》
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对口:市盐务局)
《食盐专营办法》
14
供水
设立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5
道路运输
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
非危险货物的运输经营
国内运输的,审批单位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国际运输的,审批单位为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设立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
16
国内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对口:市交通运输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7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8
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许可证》
相应审批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9
农业机械维修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当地县级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1
计量器具制造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2
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
项目批准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23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对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烟花爆竹零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
血液制品经营
批准文件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对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25
食品
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
《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清府办〔2013〕108号)
食品流通
《食品流通许可证》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许可证》
26
基础、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增值电信业务和专用电信网运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级以上电信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局)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8
快递业务
跨省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对口: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国际快递业务
省内快递业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对口:市邮政管理局)
29
电影放映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县级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30
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除外;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印刷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1
出版业
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
《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
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音像制品复制除外)
《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中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出版物进口经营
《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出版管理条例》
32
音像制品业
音像出版企业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复制
《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
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对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中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33
公共场所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和旅馆业除外)
《卫生许可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批准文件
市、县级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的“取消和下放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35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设立一般的娱乐场所,审批机关是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机关是地级以上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消防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的《名录》的“V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消防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卫生许可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环保批准文件
县级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6
营业性演出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中《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设立一般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机关是地级以上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最终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37
旅馆业
《卫生许可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法》
《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8
旅行社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对口:市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对口:市旅游局)
39
殡仪及服务
殡仪馆、火葬场
批准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
《殡葬管理条例》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县级政府民政局
公墓经营
批准文件
市民政局
40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批准文件
省财政厅
(对口: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1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
《保安服务许可证》
省公安厅
(对口: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培训机构
《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批准文件、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口: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3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动行政部门
(对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4
职业介绍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就业促进法》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45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国家密码管理局
(对口:市委机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46
出入境中介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省教育厅
(对口:市教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国发〔2010〕21号)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或设区的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对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47
拍卖业
拍卖经营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文物拍卖经营
《文物拍卖许可证》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对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8
典当行
《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特种行业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典当管理办法》
49
证券服务业务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证券法》
50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口: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1
烟草制品批发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对口:市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52
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53
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
授权经营企业目录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对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54
成品油经营
成品油批发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对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仓储
《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5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批准文件
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的,还应报省政府批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56
危险废物经营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6
危险废物经营
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其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口:市环境保护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57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生产许可证
省农业厅
(对口:市农业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的《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58
兽药生产经营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审批
《兽药生产许可证》
农业部
(对口: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兽药管理条例》
设立兽药经营企业审批
《兽药经营许可证》
设立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的,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审批;设立其他兽药经营企业的,由市、县农业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兽药管理条例》
备注:1.本目录中所列的“市”,均为“设区的市”;
2.本目录的含义是:本目录所列审批事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于商事登记之前或之后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并可以与商事登记并联审批,与商事登记不互为前置。
清远市商事登记停止执行审批事项目录(试行)
(4项、6目)
序号
事项名称
许可审批证件
许可审批机关
1
港口理货经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2
出版业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经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经营
县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3
音像制品业
音像制品批发经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地级以上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
县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4
食盐零售经营
《食盐零售许可证》
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试行停止执行审批——是指该事项实行审批没有实际意义,不审批也不会造成不良后果,关键是加强日常监管,试行停止执行审批。
清远市商事登记暂时搁置审批事项目录
(10项、16目)
序号
事项名称
许可审批证件
许可审批机关
(主管部门)
1
设立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2
盐资源开发
批准文件
省人民政府
3
航空运输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经营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4
民用枪支制造、配售
民用枪支制造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
公安部
民用枪支配售
《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省公安厅
5
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
电影业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摄制电影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设立跨省的电影发行单位,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非跨省的电影发行单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7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
8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9
文物商店
批准文件
省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0
认证服务
设立认证机构
批准文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注:2006年3月,省政府召开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煤炭和烟花爆竹生产”两大行业从我省全面退出。其余事项虽属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项目,但在清远从未发生过或暂不存在该项目,暂时搁置审批,待有该项目产生时,再启动审批。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