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14〕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因欠薪引起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而垫付给劳动者部分工资的应急专项资金。
第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政府自有资金,每年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本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低于300万元,各县(市、区)欠薪应急周转金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在用人单位暂无能力偿还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各地应及时补充缺口资金,确保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足额建立。
第四条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一)因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确属短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为解决劳资纠纷需要的。
第五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不予垫付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
(三)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四)已经或应当由工资支付保证金、主管单位垫付等其他途径得到垫付的人员。
第六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部门专账专户管理,使用应急周转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欠薪应急周转金按照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的80%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人社工作领导为组长,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法院等部门为成员的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欠薪事件进行分析和认定。确需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欠薪单位填写《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附件1),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所需应急周转金划拨到人社部门账户,由人社部门负责核发。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附件2)、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作为核发单位的记账凭证。
第九条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工资属于垫付部门替用人单位垫付的资金,垫付部门有永久性追偿权。接受垫付工资的劳动者应当向垫付部门出具转让追偿权声明书。垫付部门应当将垫付情况告知用人单位。
因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劳动者工资而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的部分工资,该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0日内偿还,拖欠不还的,由垫付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有可执行财产的,由垫付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现有财产,如厂房、生产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债权等。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优先偿还应急周转金的垫付部分。
因企业破产,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从破产企业财产中优先偿还。
第十条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垫付无法收回的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在每年年终决算前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逐笔进行核销,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欠薪应急专项资金额度内。核销表(附件3)连同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据、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立案和查处的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一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
第十二条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列入专用基金分专账明细核算,如结余不足专项资金总额标准则每年预算再安排相应资金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属应急预案机制,不对外公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清远市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清远市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
3.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附件1
清远市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垫付金额
人民币万仟佰拾圆角分¥……
(大写)
凭证目录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意见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清远市申领欠薪应急周转金人员名册
申报单位:日期:金额单位:元
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或地址
金额
签收
备注
附件3
清远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及
核销原由
核销金额
人民币万仟佰拾圆角分¥……
(大写)
凭证目录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意见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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