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汕人社函[2011]252号
颁布日期:2011-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1]25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工伤风险防范能力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另根据新《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因此,上述单位中,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详细了解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到所属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新《条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3、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按新《条例》和我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1]196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工伤认定联系电话:88645040。汕人社函[2011]196号到我局网站查阅)。

特此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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