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汕尾电厂拦沙堤、护岸修复施工范围内违章建筑 非法养殖渔具等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汕尾电厂拦沙堤、护岸修复施工范围内违章建筑 非法养殖渔具等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2012〕 12 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汕尾电厂拦沙堤、护岸修复施工范围内违章建筑非法养殖渔具等的通告
汕府〔2012〕12号
汕尾电厂南、北拦沙堤和北护岸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袭击及海浪的冲刷,遭到了损坏,已严重危及防护安全,影响了周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进行修复、加固和保护。为确保修复施工建设顺利进行,避免矛盾,将对汕尾电厂南北拦沙堤、北护岸修复施工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非法养殖渔具等进行清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尾电厂南、北拦沙堤和北护岸修复施工作业区,具体位置见北京坐标(X,Y)为:
二、凡在上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非法养殖渔具等,必须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
1、停泊在施工区域内的船舶另择安全水域停靠;
2、施工区域内的违章建筑限期自行拆除;
3、施工区域内擅自设置的渔网、渔栅、网箱、贝类养殖等渔具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
4、汕尾电厂水域非法养殖场自行迁移;
5、汕尾电厂建筑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非法种养等自行清理。
三、按照“谁设置、谁清除”的原则,由设置者自本通告之日起15天内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将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清除,其所造成的损失一律不予补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修复施工建设。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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