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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汕府函〔2010〕14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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