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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韶府〔2011〕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府〔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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