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韶府[2010] 95号
颁布日期:2010-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的通告

韶府[2010]95号

为进一步加强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的管理,为广大市民和游客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休闲环境。根据《韶关市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风度路步行街每天8:30时—23:00时实行全封闭管理,除特种工作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步行街行驶、骑行、停放。在和平路口、复兴路口、兴隆街口和风采路口设置车辆出入口,供特种车辆和沿街住户办证车辆出入。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行调查取证,再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步行街办公室工作人员先行制止和调查取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三、进入步行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街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乱扔废弃物。不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放置垃圾,违者处以50元罚款;随地便溺,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违者处以400元罚款。

(三)店外占道经营、无照设摊、游摊小贩进入步行街经营。违者处以500—5000元罚款。

(四)擅自设置或改变户外广告、招牌、灯箱、标志形状和规格,长期破损不维修、不整洁。违者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和拾荒。

(六)其他破坏步行街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制止、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步行街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开展产品宣传、咨询、促销活动。

(三)其他影响步行街管理秩序的活动。

经批准的上述活动,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违反规定的,由风度路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令立即整改,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侮辱、殴打步行街管理人员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