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8963589)。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个人)的建设行为,确保各类在建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的检查、监督、核实等的管理行为。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应依法处罚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后监督管理活动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施工图、建筑定位红线图、定点标桩验线测量记录册等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放线开始,至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结束。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组织建设工程的放线和验线。
(二)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市政管线的铺设、建筑外立面以及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三)对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单位(个人)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五)对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悬挂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个人)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许可公告牌及鸟瞰图,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公告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公告牌制作的标准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后监督管理责任人必须填写《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以下简称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对建设工程的验线、正负零、主体、附属配套设施等阶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批后监管责任人共同签字认可,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存入规划核实档案。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在现场的,须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拒不在《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后存档。
第十条监管责任人去现场检查时,须二名工作人员以上,并佩戴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和正负零两个阶段,应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上述环节分别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个人)未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而擅自进入下阶段施工的建设单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阶段进行不定期巡查:
(一)建设工程基础阶段(含地下工程)
(二)主体阶段
(三)外墙装饰阶段
(四)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五)管网走向、埋深(市政项目)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后监督管理责任人对规划许可后的在建工程进行巡查,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改正后应重新组织检查,对改正不到位的应及时制止,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和实地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验收表,建设单位凭规划验收表、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表等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下阶段的业务。
第十七条整片开发的居住区,应在其住宅建成建筑面积达80%之前,完成其全部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核实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说明。最后一期工程的规划核实须与整个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同时进行,以保障整体建设工程能按批准的规划和建设方案要求实施。
同一地块分多期报建的,每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一次整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后监督管理责任人应按要求完成对在建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对在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时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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