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日
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
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人劳[199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险费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中所列的专门用于劳动保险的费用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的出资单位。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外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
劳动保险费用的预收和调配使用,须接受财政、地税、审计、社保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政、地税、社保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劳动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减免、缓交劳动保险费用。
第六条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在建设项目中向建设单位征收。
第七条劳动保险费用计取标准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劳动保险费用在工程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作为专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作为竞标活动内容。
第九条缴纳劳动保险费用采取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之前(非招标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项目应缴的劳动保险费用缴入征收机构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凭最后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办理劳动保险费用结算手续。非招标工程项目的造价以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为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施工企业需要用项目劳动保险费用投保的,必须在项目施工前向征收机构办理委托投保缴费手续。征收机构根据项目劳动保险费用的实收情况、委托计划和投保人员核实情况,代施工企业办理划转投保资金到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征收机构将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按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按总额的5%提取风险积累金后,余额按6:4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第十一条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审核拨付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征收机构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本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本企业与当地地税部门签订的《委托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
3.社保基金管理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书》;
4.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对应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5.本企业参保人员名单及各人应由企业缴交的社保额度清单;
6.《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拨付申请表》。
(二)审核拨付程序:征收机构每月10日前根据已收缴的劳动保险费用征收入库情况、规定比例及投保人员核实情况,代施工企业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核准施工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后,制订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征收机构制订的计划,于7个工作日内将该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有余额保证的应缴纳的社保费,直接拨付到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的拨付,由总包企业提供分包合同,由分包企业提供投保人员名单。征收机构根据核实情况,代分包企业将所建项目分包的劳动保险费用基本部分划拨到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十二条享受劳动保险费用调剂部分的施工企业(外来施工企业只能享受基本部分,不参与调剂)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三)企业人员相对稳定,企业自身有指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漏保及故意欠费现象。
第十三条劳动保险费用调剂部分审核拨付程序:
(一)调剂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市区施工企业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不平衡的问题。主要依据企业完成的施工产值和其他有关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等实际情况计算拨付。每年调剂一次,企业每年3月份前向征收机构提出申请。
(二)施工企业申请劳保调剂金时需向征收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本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2.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扣缴社保费专用账户开户证;
3.本企业与当地地税部门签订的《委托扣缴地方税(费)协议书》;
4.《湛江市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调剂补助申请表》;
5.社保基金管理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书》;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施工企业职工如实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书》;
7.本企业上年度社保缴费及劳动保险费用领取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三)审核拨付程序:征收机构根据施工企业的申请及其投保人员名单和欠缴社保费核实情况,拟订调剂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社保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审批。审批后,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将调剂金直接代施工企业划付到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劳动保险费用的风险积累金累计达到本市施工企业一年所需劳动保险费用时,不再提取,其按规定需提取部分直接并入劳动保险费用调剂部分。
劳动保险费用不足以调剂时,可启动风险积累金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委托征收机构办理劳动保险费用投保缴费手续。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委托征收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的,停止向其拨付劳动保险费用调剂部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缴纳劳动保险费用擅自开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虚报、冒领、挪用劳动保险费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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