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中府函〔2015〕90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要求,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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