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2009〕99号
颁布日期:2009-09-17失效日期:2015-02-27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中府〔2009〕9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小企业融资的扶持作用,现对《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府〔2009〕1号)作如下补充: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单列计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抵抗风险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向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如形成不良贷款而发生损失的,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本金损失的50%,累计补偿金额以已提取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额为限。

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及市镇两级财政分担的比例按《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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