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函〔2015〕250号
颁布日期:2015-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阶段性下调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除外)。

二、调整期限

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我市执行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征收不同费率的政策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由1%下调至0.8%。

四、其他事项

(一)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无需参保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三)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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