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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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9〕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镇区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好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工作。招聘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司法局联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
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市政府:
为全面构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大格局,进一步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村级专职调解员经费补助的批复》(中府办复〔2008〕415号)及《关于我市村级专职调解员2009年度配备经费保障的通知》(中府办函〔2008〕16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村(社区)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约280名(按1名/村(社区)计算),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事求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各镇区统一招录,市司法局负责管理、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提升队伍素质,实现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二、成立招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国合(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周振云(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纪常(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员:黄毅英(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陈辉殷(市司法局监察审计室主任)、许发双(市司法局基层科科长)、陈炳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科科长)。
招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政治处,负责招聘的统筹协调,办公室主任由黄毅英同志兼任。
各镇区要成立以分管政工的领导挂帅,组织人事办公室、司法所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招聘工作机构。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责
(一)预防纠纷的发生,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教育村(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对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疏导。对疑难重大纠纷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取得必要的指导与协调;
(四)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和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
(五)做好市司法局和辖区所在地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招聘对象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二)中山市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国语、粤语流利。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四)担任过政法相关工作或复退军人,或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择优录取。
具备优先条件的人员在年龄、学历等方面原则上可适当放宽。
五、招聘录用程序
招聘工作从3月份开始实施,4月底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通告。向社会发布招聘通告,公开接受报名。通告内容包括招聘的单位、岗位、专业、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方式和要求、考试科目、内容、报名及考试时间和地点等。
(二)考试(采取百分制,笔试占60%,面试占40%)。考试由各镇区组织实施:确定笔试科目内容,统一命题、制卷,确定评分标准,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结束后,由各镇区统一组织阅卷。入围面试人员参照公务员招考录用计算方法由各镇区确定,并组织面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人数等确定体检和政审人选(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三)公示。经考核和体检合格,确定拟聘用人选,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由各镇区负责聘用,对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专职调解员;不合格的,即解除聘用合同。专职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核发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六、管理、培训和待遇
(一)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日常业务工作由辖区所在地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
(二)岗前培训。所聘用的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统一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员上岗前需接受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人民调解员证书后,方能上岗。岗前培训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民调解业务以及岗位职责、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
(三)招聘合同的签订。所招聘的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镇区按标准要求统一签订招聘合同,聘期三年(聘期满后视被聘人员工作能力、表现等可续聘)。合同一式四份,镇区政府、司法所及被聘用人员各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四)月薪待遇。月薪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村级专职调解员经费补助的批复》(中府办复〔2008〕415号)精神,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参照所在村、社区两委待遇,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有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实施一级财政的镇区及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村(社区)除外),不足部分分别由各镇区、村(社区)财政补足,拟定每人每月平均不少于1800元。
(五)年度考核。考核办法和标准由市司法局制定实施,各司法所负责对人民调解员具体实施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科审核。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调解纠纷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反映好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七、有关要求
组织开展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开招聘工作,是政府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力度、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考风考纪,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方案,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中山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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