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珠规建建〔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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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规建建〔2016〕3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企业: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息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月6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报建审查部门等各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招标办、执法监察支队、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开展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建筑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对已通过信息登记的企业,一经发现前一年内有隐瞒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企业登记信息,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被相关部门发文通报的;
(四)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五)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七)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
(八)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或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九)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十一)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四)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五)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六)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的;
(十七)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十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B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B5)》(附件5)等,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B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数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200分(含200分)以上的为A级,150分(含150分)到200分(不含200分)的为B级,100分(含100分)到150分(不含150分)的为C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勘察、设计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信用等级不予评为A级。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评价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对当年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勘察、设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接受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技[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
2.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
3.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B3)
4.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B4)
5.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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