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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10〕27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贵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2〕23号)实施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劳动模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开始,适当提高劳模荣誉津贴。具体调整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荣誉津贴从70元提高到200元,省(自治区)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荣誉津贴从50元提高到150元,市级劳动模范、广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月荣誉津贴从40元提高到100元。
荣誉津贴调整后所需资金及发放办法仍然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02〕23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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