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贵政办发〔201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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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贵港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厂房建设、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市政建设、农业开发、线路和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新建、在建工程活动等单位。
第二章责任落实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产业园区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协调处理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产业园区、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章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水利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按照上述保证金制度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关于印发<贵港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贵劳社发〔2004〕9号)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按工程项目中标价的2%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单项建筑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第六条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
1.交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以下简称“建安费”)小于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按2%存入;
2.建安费在50000至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的,按50000×2%+(B-50000)×1.5%存入;
3.建安费大于150000万元的,按50000×2%+100000×1.5%存入;
4.建设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大于1500万元的,可分两期存入,项目开工前存入1500万元,剩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开工一年时存入;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出现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及施工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剩余的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不再存入。
(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
1.中标价(结算价)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2%存入;
2.中标价(结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5000×2%+(A-5000)×1.5%存入。
A-为施工单位的中标价(结算价),B-为建安费。
第七条水利电力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关于完善水利电力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2号)、《关于对水利电力工程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贵劳社发〔2007〕62号)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额度:各按照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单项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40万元。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分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缴纳到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统一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提供的承诺书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将用工单位信息、工资支付方案、工资支付承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不按规定报备的,工程开工审批部门不予发放开(施)工许可证,已经开工的,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由此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直接用工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安排专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
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统计和工作量审定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作为工资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将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发放或补足。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第十八条建立工资支付公示制度。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将每次发放工资的情况在工地现场向农民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先行垫付。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造成农民工本人未能按时领到工资的,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对承担一次性临时任务的农民工,应当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及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由于工程款拨付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处理确认工资,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单位自接到劳动监察部门整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能按要求整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除责令其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外,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其违法情节计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上网公布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信用管理、招投标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清除出本市招投标市场。
第二十三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出现第二次或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书面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停工整顿以及将整顿结果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予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市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建立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公布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处理牵头单位;由于拖欠工程款、未经许可开工建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项目管辖或落户责任分别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产业园区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产业园区、公安、信访等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及时处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举报案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协调联动机制,将企业拖欠工资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仲裁、法院等单位要积极主动进行法律援助,对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通道”,设立简易程序,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工会组织要帮助指导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积极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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