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办法》已重新修改完善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于2013年5月19日印发的《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办法》(贵政办〔2013〕81号)废止。
2013年8月28日
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图审查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公平、诚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四)用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的资金建设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立、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由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对审查机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及动态管理。
第五条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集中组织一次审查机构申请次年进入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审查工作。如审查机构临时申请,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库工作。
第六条审查机构申请入库,必须在贵港市城区范围内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系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审查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三)审图人员资格认定文件以及继续教育证书;
(四)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第七条审查机构经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可以进入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承接相应资质等级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①勘察报告的编录员、记录员是否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钻探现场报告表》中的人员;②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入桂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是否办理入桂备案手续,图纸上相关人员的签名、注册印章是否为备案人员等);
(四)设计文件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有无明显的缺项、漏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审查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未审出存在安全隐患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
(七)工程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项、漏项,而审查机构未提出意见,造成工程造价变动(以贵港市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为准)超过下列比例的:
①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变动比例为5%;
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变动比例按公式
计算,X取小数点后一位(其中表示工程造价每提升500万元,变动比例下降0.1个百分点);
③工程造价在1.5亿元以上的,变动比例为3%。
第十条考评活动。以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在考评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继续保留其在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机构在贵港市承接的审图业务中,存在1次不良行为记录的,该审查机构半年内不得在贵港市承接业务;存在2次以上(含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立即清除出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更名、重新注册新公司)。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中选取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委托其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贵港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库(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后,在贵港建设网上予以公布。机构库中的审查机构有变动的,将实时在贵港建设网上变更,并报贵港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审查不予以备案,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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